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2022年3月2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國務院對“證照分離”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與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同時,做好與《信訪工作條例》出臺的銜接。為此,國務院決定:
一、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6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具體修改如下:
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際、市際、縣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在直轄市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省際和市際客運經營的申請,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決定。對從事設區的市內毗鄰縣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的“申請”。
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有關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
將第七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將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中的“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將第八十一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文來源于羅戈網,不代表本站觀點,如有侵權可聯系刪除,文章所用圖片來源于網絡,文章圖片如有侵權可聯系刪除。
這個物流領域,正在成為下一個資本整合的目標快遞保價后還是破損怎么辦?應該怎么要求賠償?乘“豐”而來 攬月摘“星” 順豐冷運的“星”辰大道選擇大件物流運輸貨物有哪些好處最大業載超110噸!順豐航空首條洲際貨運航線正式開通新格局!4月1日新鄭海關正式揭牌百世快運的“仁懷樣本” 標準管理 專業運營物流運輸費是怎樣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