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貨運合同的概念及適用條件
1.公路貨運合同的概念
公路貨運合同是指貨物托運人與公路運輸承運人,就用汽車運輸方式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支付相應報酬,所達成的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公路貨運合同的適用條件
(1)我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運合同。
(2)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運合同。
(3)簽訂公路貨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運的營業執照。
(4)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二)公路貨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公路貨運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1)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不得謊報。需要說明貨物規格、性質的,要在品名之后用括號加以注明。在公路貨運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運輸貨物的實際數量,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度量衡制度確定標的物的計量單位。貨物數量的計量辦法,凡國家或有關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在合同中寫明交貨數量和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在途自然減量等。貨物重量應以公斤為單位證明。
在公路貨運合同中,當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種類、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選擇包裝種類,如“木箱”、“麻袋”等。有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部標準(專業標準)規定;無統一標準的,按當事人雙方協商的暫行標準加以規定。
(2)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在公路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應完整準確地填寫貨物發運地和貨物運送地的名稱,其所屬的省、市、自治區名也應清晰明確,收發貨人的名稱,是指發貨單位、或收貨單位的完整名稱。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地址,即收貨人或發貨人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鎮街道和門牌號碼。發貨人在發送貨物時,應詳細填寫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3)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需要運輸的貨物,要根據其性質、運輸距離、氣候條件等選擇適合的包裝、以及符合標準的車輛,以保證運輸質量,減少運輸途中的損失。為了運輸安全,對于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是指活動物、需要澆水運輸的鮮活植物、生火加溫運輸的貨物以及其他有特殊規定的貨物。
(4)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由發貨人組織裝車的貨物,應按有關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裝載,并在約定的時間裝載完畢。發貨人組織裝貨時,應認真檢查貨車的開體、車門、車窗蓋、閥等是否完整良好、有無機修通知或通行限制,車內是否清潔,是否有毒物污染,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裝貨任務。收貨人組織卸貨時,應清查貨物在途中的損失量,并按有關技術規定卸貨,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安全卸貨。發貨人對貨物裝車時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收貨人對在貨物卸車時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5)貨物的交接手續
為保證收貨人及時領取所運貨物,發貨人應將領取貨物的憑證及有關單據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按運到日期,到貨物運達地點領取貨物。收貨人領取到貨物后,應通知發貨人。
(6)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應在合同商定的時間內,以文書、表式或電報等方式,向承運人提送履行合同的年、季、月度的運輸計劃,注明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度,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8)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通常公路貨運合同的運雜費由合同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9)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提起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對方當事人則應在協商規定的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默認。由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提出答復期的,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和考慮的時間。
(10)違約責任
(1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三)公路貨運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
(3)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
(4)裝運鮮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承擔專門約定的義務。
2.托運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時間準備好貨物,在貨物起運期內及時發貨、收貨,所裝貨物符合合同簽訂內容,裝卸地點、貨場具備承運人正常通車條件。
(2)負責裝卸時,應準備相應的勞力和裝卸機具,按約定時間和質量要求搞好裝卸。
(3)裝運散裝貨物,應提供計量設備,按規定標準裝載。需要包裝的貨物,必須符合國家或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包裝標準;國家未規定包裝標準的貨物,應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
(4)托運超限貨物,應事先向承運人提供貨物說明書。需要特殊加固車箱時,應負擔所需費用。
(四)公路貨運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1.托運人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2)由于托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①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藏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②錯報笨重貨物重量。③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制作標志。
(3)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人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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